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