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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探讨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探讨


一、中小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法律风险和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过程中由于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或者企业的行为不符合或者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引起的可能给企业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法律风险存在于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伴随着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等。
  2、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6、其它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1、外部环境的限制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提出的根本要求,只有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办事,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才能不被市场所淘汰。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和经营业务拓展的进程中,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而中小企业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防范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必须重点考虑的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也理应成为企业的自觉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
2、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中小型企业经营者以及管理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缺乏清醒的认识,经营决策时不考虑相关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试法等。长期以来,主流的企业管理理念中,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很多企业或者企业家认为法律风险只是诉讼纠纷,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的经营等活动中缺少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甚至有些中小企业在设有法务人员或者聘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还会有很多决策、经营活动等,事先不经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等,倒是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被架空。
3、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据有关数据统计,其一,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3年,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在正常经济时期,中国每年大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这其中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其二,美国家为防范法律风险平均支出的比例占企业总收入的1%左右,而我国企业的实际支出还不足0.02%,而且其中以大型企业为主,广大的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支出就少之又少了。从上面两组数据的中外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短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4、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当然原因是多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为缺乏足够专业的人才,我国的大学教育过于偏重理论,而实践型的人才明显缺乏,而这方面人才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中小企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除了大型企业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时,很多设有法务人员的企业对法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情况发生。
二、律师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传统模式
(一)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模式
所谓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模式主要是指企业聘请律师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遇到法律问时,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例如,针对某一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各种合同或者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商标专利权申请、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等。
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模式主要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中小型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一般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法律事务的数量等来确定收费标准,中小企业本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同时法律事务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可以节省一部分人力资源成本。
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模式的不足主要在于:
(1)很多企业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认为是有发生了法律纠纷才需要法律顾问,例如,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或者连续几年没有遇到较大纠纷发生时,很多企业主便认为法律顾问是可有可无的,属于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不愿意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律顾问由于业务水平和经验、以及综合能力的限制,不能在事前充分提示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其解决效果也未能使企业满意,影响企业聘任的积极性。
(3)中小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由于费用较低,很难请到专职的法律顾问,很多法律顾问同时身兼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一旦这些企业之间出现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因为自身利益的影响,有时会损害企业利益。
(二)律师作为企业内置法务专员模式
有的中小企业设有法务岗位。例如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合同管理、劳动纠纷处理、债权债务管理等方面法律相关事务。
律师作为企业内置法务专员模式的优点在于:法务专员属于企业的员工,相比外聘法律顾问,其工作更加具有持续性,对法律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也更具有连贯性和综合性;同时,法务专员熟悉企业情况,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可以迅速作出反应。
律师作为企业内置法务专员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三点:
(1)目前在我国在企业内部设有法务系统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数量更大的中小企业较少设置法务系统,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以及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以及管理者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愿意设置法务岗位,不利于该模式的推广。
(2)法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虽然日常企业的法律事务相对较为固定和单一,但是法务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和能力应该是综合性,即不仅要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其他专业知识,例如,财务、会计、税务、经济学等。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有点脱节,法学专业教育主要以法律专业课程为主,法学毕业生的知识构架过于单一,企业很难招到合适的法务人员。
(3)企企业法务工作较窄,多以合同起草、审阅、修改、管理,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等为主,对于日常工作中较少见到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例如,企业融资法律问题、并购、对外投资等法律问题,无法提供合适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三、律师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一)混合模式
所谓混合模式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法律风险防范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置一定数量的法务人员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针对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法律问题,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对外聘请法律顾问团队。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日常营运过程中需要及时处理的一些法律问题,一般由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处理,企业遇到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法律业务,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协助。聘请律师的方式可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也可以针对企业的总的专业性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模式因为企业内部有法务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法律工作的连贯性,而且法务工作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与外聘律师的合作与沟通也较为顺畅和有效。
(二)法务外包模式
企业将法务工作整体外包给某个律师事务所,有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参派驻一定数量的律师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企业不额外配备法务人员,律师事务所以团队为支撑,由专业人员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方案的执行。这种模式企业可以节省一定得人力成本。同时,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业人员,较之一般企业的法务人员会在实践经验和处理问题的思维等方面综合性较强,加上还有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支持,处理事务的效率较高。此外,由律师事务所外派专业人员进驻企业,也可以避免企业因人员流动频繁带来的法律工作不连续、交接文件丢失等弊端。
混合模式和法务外包模式正逐渐成为律师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律师在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法律服务中要求更加专业、服务分工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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