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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07-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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