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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07-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法律教育网原创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广和刘红青梅竹马、感情甚笃,自1994年元月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李广一直潜心研究电脑软件,刘红为了支持其工作,承担了所有的家务。2004年李广研发专利技术成功,获得了500万的报酬。李广为了独自享有此项法 律教育网原创报酬,便于2004年5月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刘红的不正当关系。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
  A.李广和刘红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
  B.500万的报酬是李广的个人财产
  C.李广和刘红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
  D.500万的报酬款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AD
  [解析]此案表面上是由500万的专利技术的报酬款引发的,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是李广和刘红之间关系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其特征是:(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3)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非法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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