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2-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13条,《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26条,第28条
解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其条件及后果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13条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58条1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的区别
此外,还需要掌握下列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考点]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25条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25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补充]
关于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仲裁法没有规定,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