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在某单位担任销售总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了6个月以后,吴某自己无法适应公司文化申请辞职。离职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万元。经查,吴某在职期间基本工资6000元。公司支付销售提成17万元。庭审中,公司答辩称,双倍工资应当以基本工资为准,不包括提成。而吴某则坚称应按实际收入为准。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因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下,如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本案中吴某的工资收入中包含17万元的提成系风险性收入,不应作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示: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就工资项目组成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具体项目的,应按劳动者实际收入作为双倍工资的月工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