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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2-07-02    作者:110网律师
【开篇语】法律的意识,是人类对法律理解的看法或者说是对法律的一种观念。                   法律制度,此文中的法律制度是指广义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政策,部门法,法律规范等等。 有一种观点认为古代的中国是没有法律制度的。在古代,中国是用道德来治理管理国家,调整人民的意识形态。而存在的法律制度大多数也属于刑事法律制度,而仅存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大多有着道德的色彩。笔者是不赞同此观点的。中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大多数移植与西方,而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则兴起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上述观点片面的拿着西方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制度来比较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带有当地文化,传统,民族色彩的,孟德斯鸠曾经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谈论此问题。中国是有着两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其法律制度亦会带有其文化,历史,民族色彩。古代中国的法律亦是如此。形成了带有其特色的中华法系。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近代中国的懦弱,19世纪西方列强侵占中国,西方文化的渗入,使得中西方文化,在这个东方的国度产生了激烈碰撞,由与文化的冲击,波及政治制度继而到法律制度,还在襁褓中的中华法系还没来得及在世界舞台展示其特色则被无情的扼杀。而现今中国的法律大多数移植外国法律制度,虽略有修改但法律的观点却是不折不扣的来自与西方。那么,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中国能否适应带有西方文化色彩的法律制度?西方人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和东方人是截然不同的,那么这个带有西方文化和意识形态色彩的“孩子”能否吃得惯“中国的饭”?或者说西方法律意识产生下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传统的法律意识究竟有没有碰撞?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 笔者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杀人这个行为,在中国一个正义的人杀死了一个十恶不赦的坏蛋,按照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对这个人的行为评价是值得肯定的。可是中国借鉴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对此评价却是对其持否认态度的。在西方,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以后越来越越重视人权的保障,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表达的思想是“天赋人权”,所有国民为了保障自己人权,贡献出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来行使,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人权。生命权则是最基本的人权。所以,同样是杀人这个行为,西方的法律意识形态下,只有国家才有权力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且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罪刑法定)。所以,西方法律意识产生的西方法律制度在适用时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移植到中国却产生了问题。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注重对“正义或邪恶”结果评价。如果,一个人是手执正义之剑,那么他即便犯罪也是“情有可原”。所以在中国不仅普通国民有此观点,即便身居高位的高官也会说出“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根据现代法的观点,人权保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的法律观点与法律制度是有其进步性的。由于,我们吸收借鉴来的法律制度和自己的法律意识形态产生碰撞,而导致我们的法律制度束之高阁。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原有意义,我们就会进入到一个“有法的无法可依”状态。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状态! 所以,国民如果不尽快培养其法律意识,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必然会进入到一个没有准确标准的社会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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