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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后发生车祸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12-07-01    作者:王建根律师
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后发生车祸责任如何分担,以此规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风险。
在《侵权责任法》没有出台之前,法律规定发生车祸后,驾驶人有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负担,驾驶人负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来说非常不利,尤其是将机动车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却由自己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不合,所以后来法院实际判罚做了变通,只要机动车所有人是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就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行以后,这方面规定有所改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是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都是由使用人承担保险不足部分。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相应的赔偿责任,与上段中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后面将会介绍。那么,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有过错呢?归结为以下两大类:
1、明知机动车有安全隐患而未告知使用人;
2、将机动车给不适合驾驶的人使用,如无照、饮酒后、服用精神类药品后、疲劳过度等。
机动车所有人最值得注意的是第1种情况。由于车祸后的机动车安全检验绝大部分都不合格,这时使用人以机动车有安全隐患没有告知为由要求所有人承担部分责任,所有人就不得不举证证明机动车在发生车祸前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所有人到了年检的时候就要必须去年检,别因为年检只是走过场而以为没用。
另外,连带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的区别。举个例子,乙借甲的车子撞伤了丙,法院判决乙赔偿丙10000元,甲负连带责任,那么丙既可以要求乙付这笔费用,也可以要求甲付这笔费用。甲付完这笔费用后,可以再向乙追偿,能不能追偿到是甲乙之间的事,丙不用管。而如果法院判决甲负10%责任的话,甲就必须付给丙1000块钱,这笔钱不能向乙追偿,这就是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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