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程XX,男,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个体,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会5643号。
被告:王XX,男,1934年3月29日生,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102室,电话:诉 讼 请 求
1、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9158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8号楼西侧门头房一间用于卖羊毛衫。2012年3月22日3时40分位于舜玉南区49号东邻XX军、XXX香使用的简易房起火燃烧殃及原告用于经营羊毛衫的店铺,损失为91580元。另,根据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中区大队济公消市中火认字[2012]第03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简易房之间无防火分隔墙且采用泡沫彩钢板建造板房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被告提供可燃材料建造房屋且简易房之间无隔墙,造成原告损失。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