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备考方案
发布日期:2012-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但所谓行政指导行为的关键在“不具有强制力”,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称为行政指导行为;也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不可诉。这里的关键是具备强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导。对于名为行政指导,实为行政强制的行为,仍然可诉。 再如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但调解行为的本质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础,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故此不可诉,对于那些名为调解,但实为强制的行为,仍然是可诉的。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质的把握是关键所在。在司法考试中,所谓的干扰项,“迷惑”项,所谓的“陷阱”,实际正是针对此所设立。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扰”,是否掉进“陷阱”。而能不被“干扰”、“迷惑”,不致掉进“陷阱”,关键在于对制度、规则的本质把握。
上述是我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希望这些经验或认识能对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