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发布日期:2012-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法律常识: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当事人的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车祸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可以改变吗?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