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大沧海律所----李律师 18637205609
基本概念
1. 什么是道路?
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 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 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 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 什么不是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 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 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3.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 也有自然因素。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 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 重。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
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 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 交通事故。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狭义的道路 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 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 所以,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 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 通管理法规的行为;(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 足六万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 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4.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 理中的车辆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 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 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 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5.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 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 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 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 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这种性质决定了该 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 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6.什么是酒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就属于酒后 驾驶,超过80毫克就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车者根据规定实施上限处罚,对醉酒驾车者一律实施拘留。
7.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 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 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 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 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律师提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 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 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2)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 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 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 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
律师提示: (1)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 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 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2)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 定。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 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 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 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 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 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 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 事、盲目乐观。
四、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 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 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 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理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 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 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 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 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 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 指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 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 鉴定结论由委托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 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28家鉴定机构。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论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 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 费。 据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的《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2008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747元。
以2009年北京市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 偿金为49450元(24725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元(10747元 X20年X10%)。 ……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494500元 (24725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0元(10747元X20年
律师提示: (1)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 (2)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 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六、赔偿项目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 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 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 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 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 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如需转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很 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 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 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但是,受害人或代 理人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 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则不用出示完税凭 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 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怎 样主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 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 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 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提示: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五)住宿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 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律师提示: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 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 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提示: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 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主张50元/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 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 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
机构的意见确 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如:轮椅、 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 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 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 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示: 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 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 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 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进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 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法医中心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市伤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 元左右。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双方分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 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在北京市,同样没有最低的赔偿规定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精神损 害抚慰金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律师提示: 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代理人也应是个胆大的人,不 应拘泥于法条和法官的短见而减少或放弃受害人应得的权利和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 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七、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伤残鉴定,与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 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 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八、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北京为例)
笔者认为,代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的律师必须牢记五组数据,即: 1.2008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 2.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3.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4.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5.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律师提示: 以上数据可作为计算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考依据。 有关肇事人与车主关系(如雇佣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挂靠关系或承包关系)之界定问题, 肇事车交强险与商业险之理赔问题,肇事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呢、同等责 任、大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之确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后期手术费及护 理费之承担问题,无责司机与全责行人之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