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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聘任校长的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6-02
事项名称: 民办高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66074613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民办高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学校提出变更的申请;
2、有效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3、填报《校长基本情况表》
4、举办者或董事长与校长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5、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样表下载

校长基本情况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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