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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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