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与作品的载体
著作权的客体与作品的载体
在谈到著作权的客体时,应当将其与作品的载体加以区别。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无形的,但其往往具有一定的载体,才能使该无形的作品能够被人们感知、传播。一件作品只有一项著作权,但可能有若干种载体。将载有作品的载体售与读者后,该载体就成为购买者有形财产权的客体,著作权人无权要求购买者支付版权使用费。例如,小说《四世同堂》,其载体是印有《四世同堂》的图书,但该图书并不是作品本身,不是著作权的客体,即使他人不在图书上印刷《四世同堂》,而是输入计算机制成光盘,不能因为载体的不同而否认是同一作品。
由于作品必须以一定物理介质(当然,如果将表演者不能视为作品的载体,则对作品的表演不视为是复制)作为载体才能传播、扩散,如果表演者不能视为作品的载体,则这种说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