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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共居一室 拆迁该如何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北京宏通开发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丰台区某小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建设。李某的私房在拆迁范围内。2008年7月,北京宏通开发商与李某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于2008年9月28日前搬家交房,北京宏通开发商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及拆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北京宏通开发商依约支付了上述费用,李某也在别处购买住房并搬迁至新居居住。但是,李某之女王某认为,自己长期与母亲李某居住在一处,在他处无住房。北京宏通开发商与其母签订拆迁协议之前没有与她商谈过拆迁安置问题,签协议时她没在场,不同意腾房。同时,王某认为,拆迁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超过期限的协议自行失效”,现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协议已经失效。无奈之下,北京宏通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王某履行拆迁协议。
【审判结果】
李某作为房屋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屋。北京宏通开发商与李某签订的拆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被拆迁房屋尚未拆除,但宏通开发商及李某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王某作为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之合同权利,故王某主张合同失效之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判令李某、王某履行腾房义务。
【律师说法】
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房屋所有人权人、承租人对外有资格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独立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其他任何人不能干预。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是被拆迁人,其他常住人口不能主张享有被拆迁人的权益,实践中很多情况,拆迁人为了能尽快拆除房屋,会要求被拆迁人做好同居人的工作,否则一般不会先行支付拆迁补偿款。
【关联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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