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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一】
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
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
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5.乙是否应当对A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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