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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9C015
事项名称: 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国家发改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20室
乘车路线: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联系电话: 85235023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id.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农药生产企业核准需提交材料: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需提交材料: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拟发公文连同审查报告、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并及时告知申办人。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4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20室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咨询电话:85235023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5:00
7、网址://www.bjid.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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