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何要在交通事故中负赔偿责任
在我院办理调解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在正常驾驶途中被非机动车莫名其妙的撞了,相反还要为肇事者承担责任。在云南,机动车驾驶员对这样的情况已见怪不怪了。云南地处高原,交通相对不便,作为非机动车的摩托车担当了大量的运输任务,山高路远,摩托车的管理就相对落后,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比比皆是,这些摩托车的驾驶员对交通法规可以说是一窍不通,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违章超车、占道行驶甚至逆行,但因摩托车违章而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那为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却需要承担主要职责或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这样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据此,交警在事故认定的时候而且有伤亡的,责任判定会偏向非机动车辆一方,常常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跟机动车主协商由机动车负全责,因为交警普遍认为非机动车是弱势方,并且非机动车没有保险,机动车有保险公司,作为弱势的非机动车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即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机动车一方即使被认定无责也照样得赔偿。
在这样的司法实践下,遵守规章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的权益谁来维护?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要保护弱者,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偏概全,将某一类直接化为弱者。试想,一个在城市道路上为图刺激横冲直撞的摩托车和一个正常行驶在上下班途中的轿车,怎么能认定谁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