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吴先生,由于事故当时只是感觉左足疼痛并无大碍,便匆匆与对方签下了接受赔偿200元的调解协议。但次日,疼痛难忍的吴先生去医院检查时左足存在骨折现象。为此,吴先生又支付了700元的医药费。于是,吴先生将肇事的张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吴先生1万元。
今年1月,吴先生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直行时与右转的张女士驾驶的客车相撞,吴先生受伤。经交警认定,张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时吴先生感觉自己除了手臂有轻微的擦伤和左脚有点疼之外,其它并无大碍。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交警的主持下,吴先生和张女士爽快地签下了事故调解协议。谁知,回家后,吴先生左脚疼痛加剧,无法入睡。次日,吴先生去医院检查才知自己的左足骨折了。想到之前签下的调解协议吴先生懊恼不已,200元根本不够自己的医药费,这不是让自己吃哑巴亏嘛。为此,吴先生向法院起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自己与张女士的调解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与张女士一起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吴先生的伤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吴先生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双方虽曾达成调解协议,但系因吴先生对损伤后果存在重大误解,故原调解协议应予撤销。鉴于张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张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吴先生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则张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一开始双方在冷静下来后可能会选择协商解决,但存在不少事后不履行或反悔的现象。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约束力的有例外情形,《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