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撤销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难成立
很多人,由于种种原因,签了不算公平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来反悔了,认为不公平,想推翻重来,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可行吗?
这种情况只能在一种条件下可行,就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如果没有这种情况或者证明不了当时有这种法定情况,那法院还是不能支持我们的请求。
当然,我们可以从《婚姻法》之外的《民法通则》中寻找法律依据,就是利用“显失公平”的这一条规定。
可不幸的是,最高院对此也有了基本一致的处理原则:
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以及签订过程是多么的重要!
一旦生效,再想推翻或变更,那是相当的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