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如何处理?
案情回放:
2008年某日,本案中肇事司机驾驶小型客车,在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因其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车速,且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未按导向标志行驶与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处理,因当时刚凌晨,路上无人目睹此次事发经过,且对方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在绿灯亮的情况下通行,从而使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自行车骑车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目前尚遗留后遗症,现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骑车人心中无底,故其向本律师咨询,其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
焦点讲述:
本案中,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在绿灯下通行,从而导致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进入诉讼阶段后,举证责任成了成败的关键。因为举证责任的本质乃在于败诉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成了此案的焦点。
案例点评:
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小客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呢?从立法本意来看,衡量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以是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为标准,而机动车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的质量、体积及动力等影响,即使以较慢的速度行驶也会对周围造成影响,这已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上面的案例中得到印证。因此,对高速运输工具的理解应是强调工具本身而不应着眼于是否高速,故本案中被告的车辆经过十字路口时虽速度已低,但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23条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从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 条第2款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司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实际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应适用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原则,从而适用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