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纲
一、我国旅游业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两类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
2、《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
(二)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三)理论界对于旅游合同的有名话立法途径有三种
1、制定单行的旅游法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增设“旅游合同”专章。
3、在起草制定民法典时加以规定。
4、日本单独制定《旅游法》,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典中设旅游专章。
(四)作为法律人而言,建立、健全我国旅游法律法制保障体系,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是我们的社会职责与责任。
二、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大力发展旅游业事关中央工作大局,对于“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2009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已达19.02亿人次,今年有望超过21亿人次,同比增长11%,消费额达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今年我国出境游人数将达到5400万人次,且据国家旅游局统计,目前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继法国、美国、西班牙之后的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入境旅游国和第四大出境客源国。截至2010年6月,全国拥有旅行社21649家,星级酒店14570家,其中五星级酒店555家,旅游业直接就越人员1100万人,间接就业人员更达到5500万人。旅游业在在国民经济增长值中已超过了4%。
但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在旅游市场上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伴随着旅游业发展而产生的大量旅游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由于相关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面临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因此,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利益的需要。为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及时的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过两年多的深入研究,在社会各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之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完成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司法解释内容简介
(一)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旅游景点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旅游纠纷,可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二)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
在集体旅游中,除直接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准许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提起诉讼时,旅游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较为全面的规范了旅游法律关系,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并且在民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四)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是制定本部司法解释的主旨之一。司法解释并未片面强调旅游者利益的维护,无限扩大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而是通过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也进行了合理的维护。
四、司法解释的亮点
(一)霸王条款 霸也没用
亮点: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般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格格不入。根据该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遗漏景点 可获赔偿
亮点: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只有保障并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才能促进旅游产业科学发展。作为旅游经营者要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可要求退一部分费用或相应的赔;如果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还可以“双倍索赔”。
(三)突增费用 可获返还
亮点: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曾收费用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同一旅游行程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不得因旅游者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
解读:目前许多旅游经营者打着所谓的“零团费”旗号来招揽生意,而实际上游客们交纳的费用只够吃住成本,倘若不在旅途中购物和参加“自费游”,接团的旅游经营者则必将面临亏损,所以一旦旅游者拒绝购物或参加另付费项目则可能被增收费用甚至被“弃之不顾”。这种恶性竞争既损害了旅游市场,也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和选择权。因此该规定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这些行为。
(四)游客不愿 不得转团
亮点:如果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而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到损害,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当前,旅游中的“转团”纠纷日益突出。许多旅行社经常采用“转团”的方式,将自己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由另一家旅行社给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以降低自己的经营服务成本。但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义务不得随意转移,经营者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转团”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游客受损 赔偿厘清
亮点: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印发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均规定:“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之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但这一内容的效力将会产生瑕疵。合同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既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但是,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不能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
(六)代管行李 受损赔偿
亮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代管者应该赔偿损失。但规定了四种特定情形除外:损失是由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解读: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应施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验收、登记、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领、冒领、丢失、损坏、被盗等现象发生。根据该规定,代管行李物品发生损毁、灭失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代管者赔偿损失。但规定了也强调了代管人的免责情形,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
(七)自助旅游 责任确立
亮点: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有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自助旅游既能自主的选择娱乐方式,又能不为旅游时间所束缚,因而越发受到旅游者喜欢。与常规旅游团旅游相比,户外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缺乏统一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和责任不确定性,所以更容易产生纠纷,但目前自助游市场并不成熟,自助游中的组织者责任界定一直较为困难,该规定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八)旅游者个人信息受保护
亮点: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旅游者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该司法解释还对旅游者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人文关怀。
五、司法解释对旅游经营者有利之处
从案例解读司法解释:
1、“潜规则”被打破 老人小孩 可索回附加费
案例:今年60岁的崔某前段时间参加了港澳旅游团,由于超过55岁,旅行社在出发前一天向她加收1000元附加费,原因是“老人消费能力弱”,这令崔某非常不满,“走的是同样的旅程路线,为什么要比别人多交钱?”但由于相关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崔某只能无奈的接受这样不成文的“潜规则”。
新规解读: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其返还;在同一旅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
2、“霸王条款”被废除 可以发否定 所遇不公平待遇
案例:去年到云南游玩的小刘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旅行社给小刘的宣传资料上显示的旅游景点十分丰富,如“远眺苍山”、“车观三塔”、“远望虎跳峡”等旅游项目。但到了实地旅游才发现,浏览的只不过是车窗外匆匆而过的风景,所谓的“远眺”、“车观”、“远望”让小刘觉得有一种受骗的感觉。
新规解读:这种情况属于“霸王条款”,在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赋予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的权利”。因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认定该内容无效。
3、旅行社代管行李受损 特定情况下不赔偿
案例:某旅行社组织台湾7日游旅行团,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待该团到达台湾后,全团游客在一次下车参观景点时,由于司机大意未关好车窗,导致全团游客委托领队保管的签证及游客携带的财务在旅行车中被盗。
新规解读:新规中规定代管行李物品发生损坏、灭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代管人赔偿损失。但同时新规中也强调了代管者的免责情形: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者的事先声明或提示,为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造成的;或者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过错造成的及物品自然属性导致的。
4、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去年,张先生随单位去海南游玩,不幸摔伤了右腿。此后,他多次找旅行社交涉,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由于是单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他无法起诉旅行社。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单位与家庭旅游等集体旅游的形式层出不穷。单位旅游中,签约人多为直接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家庭旅游中多为几个家庭推选的代表签约。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受到损害,合同的签约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合同签约人怠于提起诉讼,则旅游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新规解读:新规中明确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