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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孙新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公家车、私家车不断的增多,再加上大众的法律观念薄弱,违反交通法规现象频频发生,致使交通事故逐年递增。以下是发生事故后受害方应向对方索要的各项费用及标准: 1、医疗费。标准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
2、误工费。标准应依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及误工的具体时间来确定。收入状况需单位证明,误工时间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造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
3、护理费。标准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
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
5、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9、丧葬费。标准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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