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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冯律师 法官揭秘恶意诉讼四大类型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110网律师
今天,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恶意诉讼的4种主要类型。  第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型。双方“手牵手”到法院,要求法院迅速调解或不作实质性抗辩而判决。这类案件形式上多为转移财产或权利,实质上损害了案外人或国家、集体的利益。
  原被告之间一般具有关联性,能配合默契地完成诉讼。如双方为亲朋好友,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往来多、关系较好的公司,或公司与其员工等。为避免诉讼中露出破绽,当事人多全权委托代理人应诉。
  第二种是单方欺诈型。当事人一方故意伪造、变造证据,利用失效证据,或者明显没有证据而捏造和虚构案件事实,试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
  如武汉某大厦与购买方返还投资款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并提供出资时的审计报告。被告情绪激动,一再陈述没有收到过这笔款项。法官认真核查审计报告中所附汇款凭证,发现原告提供的两份进账凭证均是将几万元的凭证在复印时变造改成几百万元,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种是非法利用程序型。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诉讼利益以外的目的,在明显没有合法理由情况下,利用诉讼中的某一个程序或整个诉讼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如某企业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原告以被告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获取了自己的客户名单为由,要求法院对被告客户名单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以便其在诉讼中也可获知对方的客户名单。承办法官审查证据后,发现原告证据不足,经释明,原告撤诉。
  第四种是恶意代理获利型。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其他公民为获得代理费用,或其他非法利益而进行恶意诉讼。
  有的律师搞风险代理,为追求高额代理费,不惜帮当事人做假案,或提供虚假证据迷惑法官。有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超越代理权限处分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委托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武汉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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