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1〕129号。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