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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从挪威“奥斯陆惨案”事件中带来的警示
发布日期:2012-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2年第1期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事件缘起

  挪威当地时间7月22日下午3时20分,32岁的挪威男子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先是在首都奥斯陆市中心的政府办公楼群附近引爆了威力巨大的汽车炸弹,使得挪威政府办公大楼以及旁边的财政部大楼、对面的《世界之路》报社大楼等都在爆炸中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办公大楼附近100米范围内的饭店、咖啡店和商店的橱窗玻璃被震碎。在爆炸发生约2个小时后,他又在奥斯陆以西约40公里处的于特岛上开枪射杀参加挪威工党青年团夏令营活动的青少年。爆炸和枪击共导致至少76人死亡、百余人受伤。此次爆炸和枪击事件被认为是自二战以来挪威最恶劣的暴力犯罪,也使得挪威这一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的北欧富国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和质疑。当地移民政策造成的文化隔阂、右翼政党助推的民族仇视等及惨案凶手的极端凶残行径共同导致了此次惨案的发生,而作为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同时也是矛盾易发、多发期的中国社会而言,此次惨案背后带来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

  二、成因分析

  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犯罪心理都是内、外不良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产生也是由于犯罪人个体的主观原因及社会客观环境所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主观上看,个体源于对挫折的错误认识,加之冲动的情绪直接产生了其报复社会的动机;从客观上看,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对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护缺失则是产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主观原因

  1.个体主观上对挫折的错误认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

  人在追求目标的努力之中,遇到挫折后会产生消极的情绪,挫折的积累导致消极情绪的积累,消极情绪积累到自我控制的上限时,就会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而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越大。[1]在此次“奥斯陆惨案”中,凶手布雷维克是挪威一名土生土长的农产品商人,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当地枪会成员,与极右组织有关,但已确认与国际恐怖组织无关。据专家分析,挪威在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后,政府削减福利预算,而对此影响最大的就是那些长期依赖社会保障的中低收入群体,使之陷入生活的窘境,进而极易引发这一群体对于政府的不满,而布雷维克的行为针对的就是挪威的执政党。同样,在我国发生的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大多也是因为受到挫折情绪的影响。例如上海闸北袭警案中,凶手杨佳是出于警方对其涉嫌自行车的盗窃处理不满;云南瑞丽“4-27”爆炸案中凶手也是出于交警扣押其摩托车不满;贵州瓮安群体袭警案则是出于对公安部门对一女学生的尸体鉴定不满。因此可以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根源往往来自于个人生活中所遭遇的挫折和失败及人生中的积怨。

  挫折虽然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发因素,但不是导致该类犯罪的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对挫折产生原因的错误认知。心理学认为,人往往倾向于探讨成败归因,在此过程中有些人的性格弱点会使得对个人成败归因陷入错误认识中。冲动、孤僻、多疑、虚荣心强、报复心理严重、心胸狭隘等性格就容易使得人产生对挫折的错误认识,这类性格的人在受到挫折后,往往会归因于他人、社会。当他们的欲求不能满足,或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时,不是客观地分析、解剖自己,而是归罪于他人或社会的阻碍、不公,由此产生不满。[2]

  2.个体因冲动情绪简单地为泄私愤而泛化报复目标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直接推动原因。

  心理学认为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它具有动力作用,可以对人的行为起着发动和制止的作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源于对个体挫折的错误认识,而他们的冲动的情绪则直接推动了暴力罪行的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因长期的挫败感与积怨而对社会产生厌恶情绪,加上这些人本身冲动、孤僻、多疑、报复心理严重、心胸狭隘等性格弱点,更容易促使其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笔者通过对大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后发现,这类暴力犯罪有一显著特征,就是犯罪动机起源于个人的私愤,但其报复目标却不仅限于其“利害关系人”,而出现报复目标泛化趋势,类似于恐怖主义所实施的“无差别伤害”。据初步分析,此次“奥斯陆惨案”的凶手布雷维克是因为对挪威政府的不满而采取了报复社会的极端暴力犯罪;闸北暴力袭警案的凶手杨佳也属于这种情况,将对个别民警的不满放大到对社会的仇恨,最终的受害者都是与其素昧平生的无辜者。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中贫富差距扩大、民众心理失衡是产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之所以将个人私愤扩大,转而泛化报复目标,将其个人与整个社会对立,主要的社会原因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社会发展过程中矛盾凸显而无法解决,使人民心理失衡。从“奥斯陆惨案”中我们发现,表面上挪威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之一,人人享有“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教育和医疗都免费。金融危机对挪威经济冲击也不大,失业率只有3%,失业者可以享受不错的救济金。这样的经济情况不可能是这次屠杀的经济背景。但近几年挪威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福利待遇水平下降,作为“欧洲社会模式”核心内容的福利国家体制受到进一步削弱。债务危机消耗掉大量社会保障基金,而由债务危机演变而来的经济危机又使政府税收减少。各国被迫采取的紧缩政策几乎都拿健康保险、养老金、失业金开刀,福利体制受到冲击。由此,欧洲民众的生活水平受到影响,尤其是社会底层民众受失业所困,生活境况不如从前。另一方面;早在1980年,定居挪威的穆斯林人口只占挪威人口总数0.02%,而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升至2.03%,绝对人数翻了100多倍。据统计,2010年挪威共有9.89万多个伊斯兰宗教组织。伊斯兰教已成为挪威第二大且是发展得最快的宗教。随着移民比例的提高,数量日益增长的移民与原住民之间的矛盾也日渐突出,极端右翼分子对外来民族的仇视心态越发强烈,最终也催生了此次惨案发生。

  从我国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也体现了社会发展不均衡、民众心理失衡等社会问题。2010年我国GDP达到397983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基尼系数超过0.5,大大超过了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老百姓面对连连攀升的物价水平负担沉重,吃不起肉、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等问题始终不能有效得到解决,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工作还未完成,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矛盾凸显期,加上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因此人民生活负担长期处在重压之下,越来越多的劳动人民对政府存有质疑,一部分人甚至已经产生仇视情绪,积压成怨。这些都加剧了社会冲突,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的原发性动因。

  2.个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未得到保护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潜在原因。

  一位社会学家说,行为人对法律抱有希望,盲动会变得理智:若对法律丧失信心,理智也会变得盲动。由于显示社会中法定不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3]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无法实现,反而会受到报复陷害。因此原因产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我国也时有发生。例如,2010年5月31日,黑龙江鹤岗上访人员陈某赴京上访被当地警员和基层干部乘火车带回途中,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于凌晨2时许乘旅客熟睡之机,用铁片划伤9名乘客。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解决,相关部门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群众的诉求一味压制,则会加深积怨,最终也容易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三、预防对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着成因复杂、突发性强等特征,且其在短时期局部地区产生的危害巨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稳定及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其并非没有规律和不可防治,故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是一个关乎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课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尊重、保护人权、加强违禁物品的管制、提高安保水平、提前做好特殊人群的心理干预工作等于段全方位预防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一)转型发展,合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完善民众人权保障机制。

  法国学者阿塔利认为,“奥斯陆惨案”是全球化过程中欧洲自我定位的一种错位:一些欧洲人认为全球化让其失去了自己舒适安逸的生活,陷入丧失自我身份的地步,他们期望竭尽全力保住这种生活。但在全球化大潮的冲击下,高福利、高消费的社会模式已不可能维持,欧洲的出路,只有全面的社会和经济改革。以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则更需要在发展方式上做出更多的调整。理论上,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进入社会风险的高发期。而我国收入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实,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他们的长期压抑如果因为某个突发事件而报复,就完全有可能转化为对政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仇恨。[4]我国目前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没有彻底改变,生产力发展更多的还是只停留在提供初级产品的水平上,人民群众因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备而不敢消费、不能消费,使得大量的产品滞销而无法进入再生产、再消费环节,经济发展无法健康循环。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加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十分薄弱,令新产业在开发推进中也受到诸多阻碍。笔者认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科学考虑社会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减少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努力扶持新兴产业,走出一条健康、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道路。在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中,要尽可能地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社会底层人民的经济支援,使这一群体能够在社会立足且对未来不失信心,避免个体因贫困而与社会发生矛盾的情况出现。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保障人权,使得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相关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各类诉求不能一味排斥,对于合理诉求应当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诉求也应当做好引导、息诉工作。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注重执法亲和力,保证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以避免出现人民群众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的局面出现。

  (二)加强管理,加大力度管制执法机构人员服饰、标志及杀伤性武器。“奥斯陆惨案”中,凶手布雷维克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避开政府安保手段在于特岛上开枪射杀无辜的民众,就是因为他身穿警服,使人们误认为他是“一个和蔼的警察”,最终顺利地通过三道关卡到于特岛行凶。目前,我国的军服、警服等执法机构人员服饰、标志的管理较为混乱,而且现行法律对违法、违规使用上述服饰、标志的规制还存在较大漏洞,使得不法分子伪造、买卖、使用执法机构人员服饰、标志的违法成本不高,一旦被走向极端的暴力犯罪者所利用,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就更为严重。另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往往借助相应的杀伤性武器来危害社会,我国虽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比较严格,但对于其他的一些杀伤性武器的管制还不够,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成熟、社会环境稳定的地区和城市,对于管制刀具、汽柴油等燃烧物的管理往往容易松懈,不予重视。闸北袭警案的凶手杨佳所利用的杀伤性武器正是27厘米长的单刃长刀和汽油燃烧瓶,虽然其杀伤性大大不如枪支弹药,但依然酿成了6死5伤的惨案,轰动社会。可见我国目前对相关管制物品的管理仍不可松懈,应进一步加强管理。

  (三)居安思危,切实提高社会民众及重点人群的防范意识,加强安保工作。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由于突发性强、危害巨大,所以其被发现及防范难度也相应提高,传统的安保手段已经不能满足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要求,应及时拓展新的防范思路和防范手段。笔者认为应通过两个层面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有效防范。第一个层面就是提高一般社会民众、特别是重点人群的防范意识,大力教育民众对宣传突发事件的预警及自救方法,提高民众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意识和处置能力。在此次“奥斯陆惨案”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参加夏令营活动的青少年,他们正是因为参加集体活动而成为了凶手的目标,所以应针对经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青年、老年等重点人群加大防范教育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关演练活动,以增强他们在极端暴力犯罪中的应对能力。第二个层面就是全面提升安保工作质量,应借鉴我国在举办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大型国际活动中的安保工作经验,加强对大型社会集体活动的安保工作,同时提高日常安保工作中应注意人流密集区域的管控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置到位,严防危害的扩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四)提前干预,拓展社会不良心理的发现和干预渠道,加强心理关怀。

  “奥斯陆惨案”的凶手布雷维克曾经耗时三年,书写千页“万言书”,名为:“2083年:欧洲独立宣言”,书中充斥了其对穆斯林及外来移民者的仇恨,但只有惨案发生后才有人注意到极右势力的不良心理。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就要对这些社会不良心理进行提前干预,加强易产生极端想法的高危人群的心理关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思想变革也是巨大的,若在此过程中不能及时适应,就会产生诸多心理问题,最终导致心态失衡乃至走向极端。“奥斯陆惨案”的凶手布雷维克正是不能接受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思想冲击而走向极端,在我国发生的众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也往往是行为人接受不了社会快速发展中的经济、文化、思想变革,在长期的不受社会认同中积压其病态心理,最终向社会无辜平民爆发。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管理部门应拓展其发现和干预社会不良心理的干预渠道,善于利用网络舆情等新的技术手段对处于亚文化、反文化中的社会不良心理进行提前干预、提前疏导:同时对社会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高危人群加强心理关怀,针对特殊人群定期开展帮困扶贫、心理疏导等活动,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困难、挫折,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消除歧视,体现关怀,及时发现个别人员的不良心理,凝聚合力做好帮助、疏导工作,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

  “奥斯陆惨案”发生后,挪威这一曾被誉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的富庶国家也接连遭到质疑,其背后的深层经济、社会、文化矛盾也一涌而出。从科学角度而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虽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行为人的病态犯罪心理,但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同样比较复杂,如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加以重视和有效防范,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将会十分巨大。故如何有效地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预防,不仅是一、两个行政、司法部门的工作,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只有依靠社会各界的携手奋战,共同应对,最终才能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沈晓君,单位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吴波,单位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彭科莲:《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产生的心理原因与预防对策》,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10月第22卷第5期,第129页。
[2]彭科莲:《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产生的心理原因与预防对策》,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10月第22卷第5期,第129页。
[3]张继东:《浅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载《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第52页。
[4]刘丹、季明:《“个人极端暴力”逼近》,载《瞭望》2008年第27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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