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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涉嫌失火罪 被从轻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孙新律师

贾某涉嫌失火罪 被从轻判处缓刑
辩护人 秦康 田桩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审理经过
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11月某日驾驶六轮翻斗车在唐县某加油站加油,加满油后贾某用打火机照看油箱里的油是否加满,后引起油箱着火并将加油员张某、贾某烧成伤残,其中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本案由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贾某的亲属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秦康、田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唐县人民法院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2011)唐初刑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贾某服判。
二、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
(一)、本案认定被告人贾某构成失火罪缺少关键证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不清,对被告人定罪应予以慎重。
(二)、如认定被告人贾某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应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被司法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10号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如实交代应属于“自动投案”。
(三)、本案中加油城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四)、被告人贾某主观恶性浅、不同于其他刑事故意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五)、参照江西省两高院、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被告人贾某的量刑应认定为《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及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加油城所负的事故责任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表现,从轻量刑,量刑建议为缓刑。
三、办案体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要善于拓展办案思路,积极发现乃至争取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在此基础上尽最大限度促使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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