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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分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B071
事项名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分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分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企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

样表下载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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