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二、实施主体
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
三、办理程序
1、依法登记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注册登记地址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的,向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申请备案。
注册登记地址在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向本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申请备案。
2、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受理人递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由受理人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同意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受理人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同意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
审查完毕,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自《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备案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资信证明材料:
(1)中介组织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中介组织章程。
3、备案申请由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补正通知书》;
2、《同意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同意备案通知书》;
5、《不予备案通知书》。
六、收费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及办理时间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1)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农业局院内
联系电话:62014063
办理机构:(2)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办公地址: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条6号
联系电话:63812848
办理机构:(3)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办公地址:海淀区西苑操场15号政府办公楼内
联系电话:62562423
办理机构:(4)朝阳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办公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里9号楼
联系电话:85962646
办理机构:(5)门头沟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办公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联系电话:69844255
办理机构:(6)房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办公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7号
联系电话: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