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某某”连锁体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
第一条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重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
第二条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以“ ”为连锁事业经营理念,致力于在全国发展“ 连锁店”。
第四条 乙方的独立法人资格不变,并对外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特许授权使用“某某”统一商号,按“某某”统一的商业模式,在甲方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规范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乙方所在地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分部”,并由其行使《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在没有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分部的地区,可将《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权利与义务委托给第三者行使,并称其为“ 区域代理商”。
第八条 某某连锁体系是甲方建立和管理全国性的销售和服务体系。“某某”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授权,其他一切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九条 本合同中特许经营指:在乙方赞同甲方的连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并愿意遵守甲方有关连锁经营的全部规章条款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连锁体系的成员,在经营中可以使用某某商号、商标并享受该体系所包含的所有服务。
第十条 特许加盟费是乙方加盟连锁体系后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首笔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某某”商标、商号的使用费,该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乙方加盟连锁体系并开始经营后,定期向甲方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为确保其能够严格履行合同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费。本合同履行完毕、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但不包括利息和其他费用。
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
第十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连锁体系的加盟成员,乙方享有使用连锁体系并接受相关服务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只能在双方已确定的乙方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的加盟店中使用。
1、商圈限定: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保留经营区域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2、主营店型:
□文化生活两便店 □社区店 □街区店 □商业中心店 □校园店 □店中店
3、经营范围:
零售类: □便利商品 □特供商品
租赁类:□音像 □图书 □电子出版物
服务类:□代售 □代收 □代送 □代办
第十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某某”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但乙方只能在其位于 的加盟店中及店外的招牌上使用,不得在与加盟店无关的其他场合使用。
第十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位于 的加盟店无法继续运营,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可另选一间店铺继续享受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
三、特许加盟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特许加盟费为 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费的支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十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乙方须在每个经营年度的前5日内(第1个年度在本合同签
订后5日内)向甲方预缴该年度第一个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此后每季度的前5日结清上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预缴本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为 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况,甲方应将保证金本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但不包括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和备货资金,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乙方应将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和备货资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帐号: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某某商标、商号和标识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连锁店标识手册》,并提供标准化店面装修设计指导和特制的标识用品及特定设施、设备,其施工费用、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相关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需自行制作相关标识用品,须事先报甲方批准,严格按《连锁店标识手册》的规定设计制作,通过甲方的审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将某某特许商标、商号和标志再许可或以转让、出借、转卖等其他任何形式授予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特许使用的某某商标、商号和标识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扩大特许商标、商号和标志的使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与其它商标、商号及标志组合使用。如果发现第三方非法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制止上述非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甲方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见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五、商品的供应及结算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品到货情况,并根据乙方的情况主动为乙方配送新货。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能顺利销售出去的商品,在不超过规定上架期限且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可按原进货额向连锁总部调换其他商品(调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须按照连锁总部规定的零售价格政策销售甲方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一条 甲方定期统一调配乙方的滞销商品,乙方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乙方须于每月的最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本月的《经营分析报告》,同时制定下个月的《销售计划》并报甲方核准。
第三十三条 乙方自行采购商品,须向甲方办理报验手续,经核准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四条 甲方是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唯一供应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从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商品用于销售或租赁。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品订货和管理的网上服务支持,乙方必须通过甲方提供的软件接口和网络实行网上辅助订货。
第三十六条 有关商品的信息、配送、销售和退换的具体内容见《供货合同》。
六、商品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须按连锁总部的统一要求配置连锁店信息、网络化管理所需的计算机、进销存软件和上网线路,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品的网上采购服务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网络运营服务费。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商品零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甲方必须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中不包含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反动及淫秽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乙方必须保证其加盟店中所销售的产品不包含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反动及淫秽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配送的产品中有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反动及淫秽等非法产品,乙方发现后应立即予以封存,不得销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第四十二条 如果乙方在其加盟店中销售盗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反动及淫秽等非法产品,并无法证明其违法行为与甲方有关,乙方必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第四十三条 如果因甲方配送的产品有违法内容或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有违法内容,而被市场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没收和查处,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另一方对此承担责任,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与此违法行为有关。
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乙方享有甲方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并须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甲方在广告中列名宣传、介绍乙方,公告乙方的加盟连锁店成员身份。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其电子商务网站上介绍乙方,并协助乙方连接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广告宣传和特卖促销活动及其它统一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自行策划实施适合本地市场和具有本店特色的广告宣传及促销等活动,并可得到甲方的指导和支持,但必须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乙方需要发布有关甲方及连锁事业的对外广告和宣传材料时,须使用由甲方正式提供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并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
九、服务经营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依托连锁店网络开展由甲方统筹安排的代收、代售、代送、代印、代购、代订等服务是加盟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统一安排,并保证按甲方的统一要求开展服务项目中的经营业务。
第五十二条 在甲方开展统一服务业务之前,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开展某项服务业务,具体服务规程及服务利润分配方案由双方另行商订。
第五十三条 乙方自行开展的服务业务不得与甲方的统一要求相重叠,乙方已经开展的业务与甲方开展的业务重叠时必须与甲方业务进行整合。
十、人员培训
第五十四条 甲方负责培训乙方加盟店管理人员、店员、收银员。
第五十五条 店长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业;员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乙方负责承担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订。
第五十七条 乙方聘用加盟店工作人员须报甲方备案。
十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甲方有权决定加盟店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并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乙方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作。
第五十九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销售、库存数据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第六十条 当甲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和连锁体系受到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六十一条 如果乙方未按连锁体系规范运作,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形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盟店检查所经营商品是否合法,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如果甲方发现有非法产品,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或租赁,并封存所有非法产品。
第六十三条 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连锁经营的销售技巧、内部管理、网络技术、财务管理等全方位的指导与培训。
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视觉识别系统及应用要求统一店面形象、规范销售活动。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将用户的需求信息反馈给甲方,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做出及时的市场计划。
第六十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结束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督导人员和甲方授权或委托监督的人员及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并服从其评判。
第六十九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对甲方指派和受甲方委托监督的人员或机构的评判不服,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但不得现场阻碍督导工作。
第七十条 乙方的法人名称和注册地址应与本合同一致,如乙方变更营业地址,需以书面形式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再确定新营业地址。
十三、合同的转让
第七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第七十二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将特许经营权(包括商标、商号、连锁体系等)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经乙方同意,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十四、财务结算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财务管理和结算的具体内容见《财务管理合同》。
第七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有关加盟连锁记帐方式和结算方式的财务规定,并须于每月10日和25日分两次向甲方上交本月的货款、网络运营服务费、特许经营费等费用。
第七十五条 乙方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十五、保密条款
第七十六条 甲方的《加盟手册》及各种规章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十七条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销售、盈亏、资金运作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第三者泄漏。
第七十八条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将其所知道的甲方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式等向他人透露。
十六、保险条款
第七十九条 甲方建议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自己的财产和雇员投保。如乙方决定投保,其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十七、禁止事项
第八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和本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从事与甲方经营模式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乙方商圈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十八、违约责任
第八十二条 乙方被媒体暴光批评或者每个经营年度顾客重大投诉超过10次,视为违约。
第八十三条 乙方被工商、税务、城管及文化市场管理等行政机关查处,视为违约。
第八十四条 乙方向未经甲方授权或同意的厂商进货,视为违约。
第八十五条 乙方没有遵守甲方的财务规程,视为违约。
第八十六条 甲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视为违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视为违约。
第八十八条 如果乙方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违约方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两倍以上的违约金。
第九十条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九、商标、商号、标识招牌的摘除
第九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乙方必须在三日内自行摘除甲方商标、商号等营业标志。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摘除作业,乙方不得阻拦,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不可抗力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或者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二十一、合同的终止:
第九十三条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自行终止。
第九十四条 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甲方或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十五条 乙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又无力或者不可能继续经营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十六条 乙方的重要财产转给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十七条 乙方擅自转让经营权或者擅自改变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时,合同自行终止。
二十二、合同的变更和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须双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第九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它
第一百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但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前未收到乙方的加盟费,本合同不生效,直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加盟费之日开始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位,左起第一、二、三、四位为加盟店所在地的电话区号,第五、六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七、八位为月份代号,第九、十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如:北京地区某加盟店于二零零一年三月签订的登记序号为第6号合同,合同登记编号为0010010306。
二、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本合同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