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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詹某涉嫌开设赌场与赌博案(无罪获释
发布日期:2012-06-02    作者:廖锐斌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6日晚,东莞市塘厦镇某首饰厂詹某饭后接温某指示到荣升酒店开房,詹某遂帮温某缴纳了三百元的开房押金就自行离开。晚9:00左右,温某致电詹某叫去酒店赌钱,詹某遂与几名同厂同事前往酒店“开船”(大十四)。詹某等数人就在酒店赌钱,温某也陆续带人来赌钱。期间温某叫詹某帮手派牌,詹某也参与了小额赌博。赌至晚11:30分左右,詹某等14人被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公安分局(林村派出所)的警察抓获。 【涉嫌罪名】经廖律师赴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了解,詹某等人涉嫌赌博罪,并得知詹某被批准逮捕的准确时间。
【关键会见】得知当事人詹某涉嫌罪名后,廖律师迅速办理会见申请手续并火速赶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会见詹某。会见中,廖律师娴熟地针对可能涉嫌的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获知几个关键核心事实:(1)詹某等人进行赌博的场所是荣升酒店的客房,房内有一张床和一张麻将台;(2)詹某被抓当时供职于太阳城工业区内的一间首饰厂;(3)当晚参与赌博的人大多数为詹某工作所在工厂的同事;(4)詹某赌博当晚未获取“水钱”,其参与赌博的金额为十元至二十元之间,只为娱乐一下。
【律师交涉】会见后,廖律师认为詹某等人的赌博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最多也只能算是治安案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廖律师遂找到有关主管机关交涉,提出如下几点法律意见:一、赌博场所仅为酒店客房,其酒店客房主要功能是为客人提供休息,故该场所不具备“赌场”的显著特征;二、参与赌博的詹某等人均有正当职业,并非以赌博获取经济来源或以赌博为业;三、詹某参与赌博未进行“抽水”,也没因此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詹某等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应以赌博罪论处,更不符合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与特征。本案全案性质很难界定为刑事案件,不应以刑事手段追究本案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本案有关承办人员查清事实,如仅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后应立即释放我当事人。
【交涉结果】律师会见次日晚,当事人詹某被提押回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公安分局林村派出所,詹某配合办案民警办理完毕释放手续后即获释重获自由。随后也得知:有关主管公安机关以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销案。
【律师忠告】当得知自已的家人或者朋友因涉事而被关押时,作为被羁押人的家属或朋友,首先应深刻明白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一个人一生中的重要大事。此时你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案件了解案情,以便于律师尽快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帮助,而千万不要以为涉嫌罪名不严重而存在“再等等看能不能放出来”的侥幸心理,如果这样的话那就很可能错过了最佳时机了,毕竟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会一步一步往前推进的,程序的每向前推进一步那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境更严峻了。总之,人非圣人,谁无过?也只有你不放弃你的亲人,律师才不会放弃你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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