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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关于盗窃罪数额标准认定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孙新律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
山西省公安厅

晋高法发(1998)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认定盗窃罪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具体执行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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