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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将追究刑责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一律定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问题,《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列举了6种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说,第一种情形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出做了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了空间,且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才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种情形从“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作出规定,即对一次容留多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形规定了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种情形主要是从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
  第五种情形从容留者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种情形为兜底条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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