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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2-05-29    作者:110网律师
在票据融通过程中,经常会有票据的下一手不支付票款,或逃之夭夭,或没有支付能力,或涉嫌诈骗,票据权利人无可奈何往往会选择公示催告,但不应不考虑其风险和后果。以下是商贸公司公示催告后引发的普通诉讼判决书的认定部分。 AAA银行作为原告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和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因此属于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AAA银行持有效票据在有效期内向BBB银行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主要原因商贸公司因非因票据遗失却以票据丢失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申请票据权利保全,致使AAA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实现,其责任在于商贸公司。因此商贸公司对导致本案纠纷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商贸公司的原因,致AAA银行无法以正常方式行使票据权利,而被迫以权利申报方式和以诉讼方式来行使票据权利,并为此所产生的差旅费,应当由商贸公司赔偿。 BBB银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的承兑付款人,本应到期付款,履行票据债务,因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未向AAA银行履行票据债务,但该债务在此期间依然存续,并必然产生法定孳息即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1997)20号文“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的规定,BBB银行在人民法院支付事由解除后,其履行债务时,应当连同债务的法定利息一并履行。 因此,BBB银行应当向原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金额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商贸公司向被原告支付因行使债权所产生的差旅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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