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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提起及运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12-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依法准确适用,既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又有利于发挥其强有力的纠错功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司法公正。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适用上暴露出一定的随意性。在是否应当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决定再审问题上缺乏足够审慎的态度。在再审后的程序适用方面,也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从理论及实践方面进行探讨、研究、解决实为必要。

一、近年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提起及运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或提审,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决定再审的必要条件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实践中,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决定再审,据不完全统计,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后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决定的情形为数不多,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而决定再审的情形较为普遍。在决定再审的案件中,就人民法院而言,上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情形较为普遍。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或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直接改判的情形较为鲜见。

而近年来,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上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决定再审及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呈明显增多的趋势。这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一是再审案件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地上升。二是因再审案件增多,给工作任务原本就十分繁重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增加了更重的工作压力。三是实践中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相关司法及工作文书发现,少数人民法院及少数审判人员对决定再审的法定条件把握的不够准确。对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界定的不够准确。尤其是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一决定再审的法定条件,把握的不够准确。实践中感到,有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与定罪量刑无实质关联的事实应无再查清及补充的必要。但少数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却以此为理由对案件决定再审或发回重审。四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的申诉压力及少数申诉人无理缠诉致人民法院规避矛盾或矛盾下缴决定再审的情形亦部分存在。五是再审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某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即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

具体情况如下:A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判决后多被告人不服上诉致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被告人近亲属不服在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因被告人近亲属上访不止,B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先后指定C市、D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因多种原因,在B市、D市人民法院共同请求下,E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F县人民法院审理。F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期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院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已无法律效力,该院又非原审法院,案件不属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应完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负责传唤原审被告人出庭,否则拒绝受案。后经多方协调,法院方同意受案。显然,F县法院对该案的诉讼程序地认识和适用是错误的。正确地认识和作法是,该案是一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后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F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其诉讼程序性质属审判监督程序案件。F县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是正确的。但因该案为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不能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至F县人民法院。F县人民法院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再审决定书,并负责传唤原审被告人出庭诉讼即可。而同级人民检察院只需派员出席该案的再审法庭,宣读原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并发表同意或更改意见,履行公诉人及法律监督者双重职责即可。六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被指定法院应按何种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文书中规定的不明确,致被指定法院程序适用出现错误。有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却不知晓,致上下级人民法院缺少必要地协调,进而致诉讼拖延,效率低下。近年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

二、再审案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地司法实践我们感觉到,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的增多,固然有案件质量的问题,也有诉讼当事人诉求日益增长,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等因素的存在。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审判任务,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案件质量出现少许瑕疵,难以避免。经过再审纠正错误是对司法公信力地维护,其作用和效果是积极和良好的。通过认真对待及解决诉讼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发现案件中的错误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也是执法为民理念地重要体现。更是民主与法治地重大进步。

而近年来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决定再审或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呈递增之势,其中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践中感觉到,首先,少数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缺乏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导致再审决定的不正确性。其次,少数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缺乏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便轻易作出再审决定,对决定再审缺乏严肃及足够审慎的态度,致再审暴露出一定的随意性。第三,个别审判人员借再审之机枉法裁判的情况也是不无可能的。第四,少数审判人员迫于申诉人地反复申诉,无理缠诉甚至威胁,为规避矛盾、转移压力,顺应申诉人意愿决定再审或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情形也部分存在。第五,少数审判人员缺乏深入学习研究,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理论掌握的不够准确和透彻,致程序适用错误。第六,检察机关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致再审当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以上主要原因催生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给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地依法健康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解决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及运行当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加强审判人员的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刑事审判理论及实践业务能力。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要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错误决定再审或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督促审判人员严格、公正执法,避免再审决定权力的泛用及滥用。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决定再审应建立沟通衔接审查机制,对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要早发现,早建议,早制约。实践中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与人民法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人民法院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要求人民法院送达立案决定书,提前掌握人民法院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二是向人民法院调阅申诉立案案件卷宗,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决定立案前,先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量刑是否正确得当,应否决定再审的检察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权进行制约。通过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监督机制,一定能够保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地依法准确适用。




【作者简介】
马金刚,单位为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王莹莹,单位为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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