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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了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介绍:两年前,章某在一家家居用品公司担任库管工作,公司为她办理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没有办理失业保险。不久前,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章某听说失业了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去社保经办机构得知,因为公司未为她缴纳失业保险,所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呢?
国汉律师www.guohanlawfirm.com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公司与章某解除劳动合同,非因章某主观原因个人意愿失业,如果交纳了失业保险,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据此,如章某尚在职,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但张某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了,单位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公司除应负行政责任而外,还应当对章某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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