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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徐涛律师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   3.3 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005年建设部制定,试行版)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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