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意向书(新申请)或原授权证书(复核); 2、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5、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审核意见。 2、质量手册符合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3、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程序: 1、业务流程图:
2、具体程序规则: (1)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2)组织评审20个工作日,并对申请进行考核。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黄光明。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