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单方面变更
签订明确职位的劳动合同后,职位还可以更改吗?如果企业要更改你原来的职位,你会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呢?看完下面的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呢?
苏小军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苏小军任大堂经理,责任是负责大堂的接待等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1500元;3个月试用期满,合同正式执行。半年后,因保安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苏小军协商的情况下,安排苏小军将大堂部工作移交,接手保安部的工作。对此,苏小军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为此饭店作出决定,停发苏小军的工资,责令其在3个月内调离。苏小军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下裁决:(1)饭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饭店补发苏小军3个月的工资4500元;(3)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饭店向苏小军支付违约金2000元;(4)苏小军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对原订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原订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变更协议,才能实现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个案中,苏小军与饭店的合同明确规定苏小军只是从事大堂经理工作,且未出现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饭店变更与苏小军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未经苏小军同意,饭店擅自调其从事保安工作属于违约,饭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苏小军一方面拒绝饭店的违约调动,另一方面坚持上班,应该说苏小军的作法没有错,而且是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有的劳动争议案例中,职工当事人因企业的违约而拒绝工作,结果被企业以旷工等名义予以处罚,使争议变得更加复杂,职工从有理变成无理,从合法变成违法,从而损害了自身利益。下一期我们还会介绍几类劳动合同变更的特殊情况,欢迎广大读者朋友继续关注你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