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单位: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法律依据: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推行茧丝质量 公证检验制度。桑茧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前款所称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5、《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