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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再签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张峰律师

  李女士入职到一家公司上班,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等期满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因李女士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遂要其走人。李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期间只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了报酬,希望公司给予一定补偿,但被公司拒绝。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评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试用期也应有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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