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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张勇律师
虽然这是一个老问题,是一个大家相对了解熟悉的法律问题,但是仍然有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前来咨询:夫妻矛盾存在什么情形,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律师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以及办案经验归纳总结如下,以供离婚当事人参考。
离婚诉讼案件,离婚当事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庭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公开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于该类情形,举证是难点,特别是对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举证更 难,因为此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证据一般局限于照片、通信、证人等,举证技巧十分关键。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重点是“屡教不改”,仅仅是一次吸毒或曾经赌博,很难判决离婚,因此举证技巧很重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不包括因为工作和就医原因分居的,仅仅指的是因为感情不合的原因分居的。怎么才能认定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呢?要考察分居之前的夫妻矛盾,分居前 是否闹离婚或起诉离婚、是否签订分居协议、是否有证人证言,离婚当事人要有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原因,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不固定性和不严格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下面列举情形的并不是唯一和绝对的 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以及司法实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指的是: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失踪两年,但是未经依法宣告失踪的,能够判决离婚,本律师的理解是,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已经失踪满二年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不能发生性行为,不是性不和谐,也不是男性早泻等,而是医学上指的根本性的不能发生性行为且久治不渝或难以治愈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个标准很宽泛,司法实践很难掌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这类案件存在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安排精神病一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不能因为离婚而让精神病患者至于无人照管的境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既保护一方的离婚权利,又要照顾弱者的生活。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目前法律尚无具体解释,怎么才算是欺骗和弄虚作假,本律师的理解是,在另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一方弄虚作假或欺骗性的领取结婚证,或者有其他重大欺诈行 为骗取结婚的。对于仅仅是虚假表示自己有多少财产、或是某某职业,能否认定是欺骗领取结婚证,这有待商榷,本律师认为这很难构成本条规定的欺骗等。还有很 多类似情形,比如一方隐瞒婚史、隐瞒病史、隐瞒学历、隐瞒家庭成员等等,这些情形都可以归结进来,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单一情形很难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完全破裂。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有不少年轻人,仓促领取结婚证,在举办婚礼前就发生矛盾,决意离婚,此时,因为双方没有同居,判决离婚对双方伤害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会判决离婚。

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情形已经很少发生,只有在偏远的农村偶有发生。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陋习,坚决要摒弃,对于已经生活多年的夫妻,要慎重处理,不可仓促判决离婚。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该条所在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依然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参照适用,但是有的法官并没有严格的、完全参照适用,造成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遇到这中情形,离婚当事人要掌握技巧,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一方与他人通奸,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新的婚姻法对通奸行为并没有做出规定,该条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与新的婚姻法存在不一致性,因此法院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也存在不 同的认识,毕竟通奸不同于同居和重婚,新的婚姻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故将其排除在外,而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又将“通奸 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本律师认为,对于存在这一情形的,司法实践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其他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条参照适用,不是充分必要条件,结合其它夫妻矛盾来认定其感情是否破裂。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其中“长刑期”,法律尚无明确界定,一般的理解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过失犯罪的,一般不适用本条司法解;其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我的理解是指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配偶的亲属朋友)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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