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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经重点学科阶段复习方法指导
发布日期:2012-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法与经济法的复习可以分为六个阶段:预热阶段、重点学科阶段、系统强化阶段、法条串讲阶段、全真模考阶段、考前突破阶段。笔者认为应在4月开始重点学科复习阶段为宜。下文着重介绍商经法的重点学科复习阶段的学习方法。

  经过第一阶段——预热阶段的复习,考生已经对商法、经济法内容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在第二个阶段,就要把全部的精力放在重点学科上,对一些考查分值较小的科目就可以暂时不看,留到系统强化阶段再查漏补缺。重点学科复习阶段就是确保可以将司法考试绝大部分的分数拿到,可以对重点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烂熟于胸。具体来讲,考生要熟记重点学科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涉及重要考点的法条要做到理解性记忆。考生手边应该有一份权威的辅导教材,涵盖所有重要的知识点,以便考生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当理解法条有困难时可以结合教材加深理解。

  商法的题目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其次是《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再次是《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由于《保险法》在2009年最新修订所以其应当与《票据法》地位相当。

  商法中的《公司法》是核心部分,07年以前曾考核案例分析题,分数最多,大约占商法的一半。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15分;2004年32分;2005年22分;2006年37分;2007年30分,2008年12分。考生在公司法的复习应投入大量的精力,熟记法条并理解公司法中的重要原则制度。公司法中常考以及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性质的变更、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累计投票制、上市公司特殊事项的表决权、股票的交付、股份回购及处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忠诚义务、股东派生诉讼、税后利润分配、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

  《保险法》是2009年修改,其命题的重点在保险合同部分。重点在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保险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的限制。《票据法》是商法中最难的部分,其操作性较强,考查涉及面广,所涉选项都有一定难度。应重点理解票据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特征,掌握票据的种类划分及三种票据之间的差异,区分票据权利与一般民事债权的不同。《合伙企业法》常考点和重点:普通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合伙的类型、关联考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责任承担、退伙的规定、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外资企业法》常考点和重点: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所需物质的购买、外资企业的保险。《破产法》常考点与重点:破产法适用范围、管理人制度、债权人自治、规制破产不当行为。《证券法》常考点和重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公告、发行方式、证券承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股票上市、债券上市、信息公开制度、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内容极为繁杂,考核知识点十分琐碎。本部分重心并不突出。经济法部分对法条依赖大,考题的依据基本都能从法条上直接找到,所以考生要加强对法条的记忆。经济法相对重点部分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

  《劳动法》常考点和重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工作时间延长、劳动仲裁期限。《劳动合同法》常考点和重点:劳动合同分类、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集体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常考点和重点:混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考点和重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人身伤害的责任、商品不合格的责任。《反垄断法》常考点和重点: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食品安全法》常考点和重点: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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