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