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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诉考点之公示催告程序
发布日期:2012-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四、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通知和公告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终结。

  六、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须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2)没有申报有正当理由。

  (3)起诉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提出。

  (4)起诉只能向作出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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