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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落聘赖着不走 法院限令7日撤离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北京一物业公司因小区业主不满意其服务,被诉至法院,今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7日内撤离小区。
  
2002年,开发商给地处北京朝阳区北四环外的裕瑞轩小区指定了北京裕发弘瑞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但几年过去,业主们对裕发弘瑞物业产生了越来越大的意见。随着矛盾的逐步升级,部分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2005年8月,原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合同到期。业主们称,为了彻底解决问题,大家决定以“招聘会”的形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招聘会结束后,经过业主评议,裕发弘瑞物业公司落选,但该物业以种种理由拒绝退出小区。随后,小区业主将裕发弘瑞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裕瑞轩小区与被告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清楚,小区业主经过合法程序,决定终止被告的管理工作并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并无不妥,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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