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雇主组织雇员游玩出事故被判赔偿
新疆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雇主组织雇员到水库游玩,雇员溺水死亡的上诉案件,维持一审判决的雇主郝某赔偿雇员张路父母死亡赔偿金126252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郝某系额敏县某车行的车主,张路在该车行打工。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工作幸苦,车行的雇工们向雇主提出旅游一天,张路提出农九师一六八水库他熟悉是一个避暑游玩的好地方。2008年8月1日雇主郝某和妻子组织张路等7位雇员去水库游玩,该水库明示警告不许游泳。中午到达水库吃过午饭后,郝某由于开车太累,就交代了注意安全的事项后自己去睡觉。郝某的妻子和雇员们围着水库观赏,突然有人发现张路不见了,郝某的妻子组织大家寻找未发现踪影,就立刻报警。后在水库中打捞出张路的尸体。
案发后,张路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某进行死亡赔偿和精神赔偿2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顾主郝某和死亡的雇员张路在此事故中均有责任,但雇主承担主要责任,雇员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雇主郝某赔偿雇员张路父母死亡赔偿金126252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张路的父母不服,上诉提出应当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郝前进是此次游玩的组织者,应保障一行人员的人身安全,不能仅限于口头交代注意事项,而应当对一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由于自己的行为忽视了所尽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张路溺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在水库游泳可能会发生危险,对造成的后果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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