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智慧——云南省第一例因补发结婚证引发官司 民政局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本文作者:易德祥律师
行政关系纷繁复杂,行政法律多如牛毛,很多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可诉性但确实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遭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后,大家会想到打官司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平常所说的“民告官”,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民告官”有三难即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对于当事人来讲,首先面临的是敢不敢告官的问题。对于律师来讲,面临的是案件能否顺利立案,能否胜诉,能否达到当事人的目的,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问题。因此,“民告官”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有很高的要求,是考量律师智慧的问题。以下便是本律师所代理 “民告官”的诉讼,也是云南省第一例因补发结婚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最后行政机关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当时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2月,本律师接受了昆明人王晓伟的委托,代理一起因补办结婚证而引起的诉讼。案情如下:
王晓伟与赵丽娟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7月生育儿子 ,后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04年1月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准许王晓伟与赵丽娟离婚。
双方离婚后,王晓伟与赵丽娟为了儿子上学方便于2004年12月向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提出原结婚证遗失(实际上被法院收回),要求补领结婚证的的请求,昆明市盘龙区便作出了补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之后王晓伟与赵丽娟生活在一起,后双方性格、爱好不一致,以至于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2009年,王晓伟带着法院调解书和张某到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搬离了王晓伟与赵丽娟的住处,同时断绝了与赵丽娟的关系。而赵丽娟却对不依不饶,要求吕均与张某离婚,搬回与赵丽娟的住处,一起生活,否则就要求告王晓伟重婚,而王晓伟拒绝。后赵丽娟便隔三岔五地辱骂王晓伟,并写匿名信向王晓伟的单位举报王晓伟贪污受贿(经单位调查,王晓伟并没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但给王晓伟工作生活非常大的麻烦。
王晓伟为此事多次找到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承认错误,并要求注销与赵丽娟补发的结婚证,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称要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赵丽娟拒绝到民政局办理注销补发的结婚证,还经常威胁、辱骂王晓伟,要求王晓伟与赵丽娟共同生活,而王晓伟拒绝接受。因为王晓伟已经和张某登记结婚,而且和张某有感情,如果再与赵丽娟在一起,真正构成了重婚。后王晓伟找到了盘龙区民政局的领导,说除了王晓伟与赵丽娟离婚之外没有其他办法,王晓伟又找到昆明市民政局领导、云南省民政厅领导,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求双方离婚。
在四处求助无门时,王晓伟想到找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此事,在找到本律师之前,王晓伟咨询了5名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与赵丽娟的婚姻登记或者起诉离婚。当王晓伟找到了本律师后,本律师了解案情后,提出了王晓伟与赵丽娟补办的结婚证是在离婚之后,双方没有复婚,因此,补办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即便提起民事诉讼,因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被胁迫婚姻,同时即便撤销婚姻,也超过了申请撤销的期限为1年的规定。同时因为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更不可以起诉离婚。唯一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的补办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晓伟当时半信半疑地称考虑一下,因为我说的和其他律师说的不一致。后来,王晓伟考虑了两天,最终委托了本律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撰写好起诉状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过程中,遇到了被法官教育了一番“你们自己欺骗政府,现在还要告政府,你们的案件等着审查吧”。还好过了几小时后,立案庭法官打电话称可以立案。立案难的问题终于解决了。
到了审判庭,法官通知原告王晓伟、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第三人赵丽娟组织庭前质证,当时被告的代理人坚称他们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在本律师出具了当时原告王晓伟、和第三人赵丽娟的离婚调解书及2010年向被告提交的要求撤销补办结婚证的申请书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承认收到了申请书),被告代理人终于称双方补办的结婚证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后法官称此案具有非常典型,问各方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称可以公开开庭审理。法官称此案具有法制教育意义,需要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届时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采访报道,法官让三方等待开庭通知。后来,本律师才知道此案为云南省第一例因补办结婚证而起诉民政局的案件,法院之前还没有接到过这样的案件。
2012年4月,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作出了确认王晓伟和赵丽娟于2004年12月补领的结婚证从补领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要求交回并予以注销的通知。正式宣告了该结婚证没有法律效力,民政局作出的该行为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法院在收到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的通知后,动员原告撤回本次行政诉讼。本律师征求王晓伟的意见:既然民政局认可该结婚证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承认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继续诉讼没有法律意义,撤回诉讼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益处。原告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撤回了起诉,此案就此告一段落,王晓伟之后可以高枕无忧了。
结语:在本案中,民政局宣告了结婚证无效,确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困扰王晓伟多年的问题得到解决,不用担心被法律追诉,可以和现在的妻子相安无事了。此案中,如果没有律师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敢为人先(云南省的法院之前还没有受理过这样的案件)的智慧,王晓伟现在还在为和赵丽娟理不清的关系烦恼,同时还有可能被以重婚罪追诉,面临牢狱之灾。最后,给各位需要律师帮助的朋友一个忠告:找律师容易,找一个好律师不容易,为了追求合法的权益,请不要吝惜自己的口袋,价格高的律师自然有高的道理,物有所值就是这样的道理。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的王晓伟和赵丽娟均为化名)
简介:易德祥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1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连续两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省内外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经济合同诉讼、刑事辩护,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