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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5C002-06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令第6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收费标准: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2315
相关网址: //www.baic.gov.c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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